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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蔡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蔡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782号原告: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0378535Q。法定代表人:刘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陈婷,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婵,女,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