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会龙镇大元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会龙镇大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xx股长。委托代理人张锐,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南县会龙镇大元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保城。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资(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会龙镇大元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申报《大元村长郢塘扩容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项目规划塘长122米、宽51米、深6.5米、面积6222平方米),该项目由安徽华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实际挖塘面积为7431平方米,该项目现已建成,并经验收与审批项目相符。对照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I50G079024)和会龙镇(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挖塘占用土地面积为7431平方米,其中林地7426平方米、建设用地5平方米,挖毁破坏土地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并参照《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6元,计款44586元;2、对挖损7431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款7431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4、地类认定;5、责令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调查报告;7、违法案件会审记录;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破坏土地的鉴定申请;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4、行政处分建议书及送达回证;12、其他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7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同年9月26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6]10号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上述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9月26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