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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石安邦、石义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安邦,石义坚,石文强,石海浪,石细年,石义访,石安全,石义祝,石长兴,石福宝,石遵加,石松岩,石玉平,石玉红,石保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吴世益,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金墩村5组1-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712037631。被执行人:石安邦,农民。被执行人:石义坚,农民。被执行人:石文强,农民。被执行人:石海浪,农民。被执行人:石细年,农民。被执行人:石义访,农民。被执行人:石安全,农民。被执行人:石义祝,农民。被执行人:石长兴,农民。被执行人:石福宝,农民。被执行人:石遵加(又名石遵家),农民。被执行人:石松岩,农民。被执行人:石玉平,农民。被执行人:石玉红,农民。被执行人:石保钦(又名石宝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益与被执行人石安邦、石义坚、石文强、石海浪、石细年、石义访、石安全、石义祝、石长兴、石福宝、石遵加(又名石遵家)、石松岩、石玉平、石玉红、石保钦(又名石宝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安邦、石义坚、石文强、石海浪、石细年、石义访、石安全、石义祝、石长兴、石福宝、石遵加(又名石遵家)、石松岩、石玉平、石玉红、石保钦(又名石宝近)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1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