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新市区北京北路川水鱼府餐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新市区北京北路川水鱼府餐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217号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王顺海,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市区北京北路川水鱼府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孙娟,女,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沙路。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市区北京北路川水鱼府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水鱼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唐 楠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人民陪审员 甘卫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