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有情与程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情,程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522号原告:李有情,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程舟,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滨,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被告程舟的父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有情与被告程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照被告程舟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有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周锐,被告程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滨、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有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573.91元(当庭变更为7799.6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损失清单为:1、医药费1705.93元;2、营养费30元/天×8天=24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天=240元;4、护理费114.22元/天×8天=913.76元;5、误工费100元/天×22天=2200元;6、交通食宿费500元;7、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7799.69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17时35分,程舟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由明堂山往河图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沪聂线668KM+780M时,超越前方由李有情驾驶的后载朱梓瑜的无号牌燃油车,两车发生刮擦,造成李有情及朱梓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有情被送往岳西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面部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岳西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程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有情无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程舟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汽车在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处投了交强险,李有情的合理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赔偿。已经垫付原告的医药费1000元,原告的财产损失过高,原告之前向我提出的损失为1544元,手机没有摔坏且经修理后即可以使用,衣物的损失也过高;同时垫付李有情摩托车修理费,发票金额为999元,但保险公司只定损为800元,同意按800元计算。垫付的钱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请法庭依据相关证据核实,程舟所有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是12.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李有情、朱梓瑜的财产损失仅在2000元限额内承担责任),李有情的合法损失由我公司赔偿;李有情的部分损失过高,本案诉讼费用应由程舟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17时35分,程舟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由明堂山往河图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沪聂线668KM+780M时,超越前方由李有情驾驶的后载朱梓瑜的无号牌燃油车,两车发生刮擦,造成李有情、朱梓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有情受伤后,当日至岳西县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10月1日出院,医嘱建议:建休贰周。李有情之后又在河图镇卫生院进行相关治疗。李有情的医药费共为1705.93元,其中程舟垫付1000元,对程舟垫付部分,各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故同时造成李有情手机、衣物、鞋等损坏。2016年10月17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程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有情、朱梓瑜无责任。各方一致确认,皖H×××××号小型汽车在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事故在保险期限内。综合以上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李有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1705.93元有发票证实,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营养费为240元、护理费为913.76元(李有情在岳西县医院治疗9天,李有情现主张三项损失按8天计算,可予支持);李有情在医院治疗期间、回家休养期间,可予支持误工费,李有情在岳西县医院治疗9天、医嘱建休贰周,现李有情主张22天,可予支持,李有情在明堂山风景区上班,月收入3000元左右,李有情主张100元/天,可予支持,误工费确定为220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200元;程舟垫付的摩托车修理费,程舟同意按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定损的800元计算,予以支持,手机、衣物、鞋等财产损失酌情确定为1000元,以上合计7299.69元。本院认为:李有情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害,事故责任人程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应在相应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李有情、朱梓瑜��损失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限额,故由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赔偿李有情的损失7299.69元。程舟垫付的1800元,由太平洋财险安庆公司直接支付给程舟。综上,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有情7299.69元;因程舟垫付费用1800元,故在上述赔偿款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李有情支付5499.69元,向被告程舟支付1800元。二、驳回原告李有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韩晓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