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魏玲申请执行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万强峰、曾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玲,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万强峰,曾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13号申请执行人魏玲。被执行人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强峰。被执行人万强峰。被执行人曾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魏玲申请执行成都柒零伍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万强峰、曾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渠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