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玉兵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8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兵,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兵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玉兵捡到一本身份信息为王某的驾驶证,其拍下身份信息后将该证丢弃。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玉兵欲从事半挂车驾驶工作,因自己的驾驶证不符合条件,遂通过宁波市北仑区高潮村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制作假证的人,提供自己的照片及之前拍下的王某的身份信息,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制作了准驾车型为A2D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及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并利用该两本证件从事半挂车驾驶工作。2016年6月12日晚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玉兵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均为假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驾驶证鉴别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玉兵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兵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玉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兵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晓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