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程培志、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程培志,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70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总经理。被告:程培志,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太和东路50号。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程培志、青岛长久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