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1、赵某2与赵某3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6月,汉族,农民,住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生于2001年4月,汉族,住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生于2012年5月,汉族,成县抛沙镇乐楼村。两未成年上诉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两上诉人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男,生于1977年3月,汉族,住成县。上诉人李某、赵某1、赵某2因与被上诉人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赵某1、赵某2预交的二审诉讼费5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朱晓剑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邓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