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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禾源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珠江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玉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30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对上诉人新疆天禾源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珠江工贸有限公司、张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01民辖终30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01民辖终30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新疆天禾源节水灌溉有限公司选择向张玉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补正为“新疆珠江工贸有限公司选择向张玉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审 判 长 宋 国 建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