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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镇赉县银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邓学民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银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学民,徐文波,纪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19号原告:镇赉县银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红,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学民。被告:徐文波。被告:纪小彬。原告镇赉县银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学民、徐文波、纪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起诉时,镇赉县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徐文波准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镇赉县银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国利审 判 员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