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陵县告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陵县告祥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91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县告祥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边三村。经营者:马龙龙。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陵县告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陵县告祥超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雪代理审判员  尚 敏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