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考与冯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考,冯永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63号原告:张建考,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冯永波,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考与被告冯永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永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考撤回对被告冯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