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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考与冯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考,冯永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63号原告:张建考,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冯永波,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考与被告冯永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永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考撤回对被告冯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