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8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玉兰与汪小成交通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兰,汪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8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侯玉兰,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被执行人:汪小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0********。本院受理执行的侯玉兰与汪小成交通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738.72元,已执行0元。经查,被执行人汪小成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