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628庄茂永与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茂永,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茂永,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许春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兵,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茂永诉被上诉人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茂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庄茂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庭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到庭有正当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宗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