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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执142之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奋军与曾繁虎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奋军,曾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5执142之4号申请执行人张奋军,男,1974年4月9月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后旗巴音镇,身份证号15282719740409****。被执行人曾繁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身份证号152827196802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繁虎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有存款账户050108998013001****。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曾繁虎在中国建设银行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的账户0501089980130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 林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