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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18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