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康全印与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全印,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183号原告:康全印,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邱县香城固镇南关村人,被告: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文考职务:总经理公司地址:邱县香城固镇小店新劳教所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全印与被告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全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