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杨保勤、冀向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杨保勤,冀向然,杨延超,孙玉霞,郭海涛,孙黄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组织机构代码证:67166819-1。负责人韩培,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昭,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该行员工。被告杨保勤,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冀向然,女,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延超,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孙玉霞,女,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郭海涛,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孙黄莉,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因与被告杨保勤、冀向然、杨延超、孙玉霞、郭海涛、孙黄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保勤、冀向然、杨延超、孙玉霞、郭海涛、孙黄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保勤、冀向然、杨延超、孙玉霞、郭海涛、孙黄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双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