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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向晶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军,向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83号申请人:李克军,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向晶,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李克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克军称申请人欲受转让被申请人的门面,签订合同时,注明由于门面自身原因和房东原因不能正常经营餐饮项目,则被申请人需承担退回申请人押金,现因门面自身原因致使申请人不能正常经营,此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上述事实有收条证明。要求被申请人向晶给付申请人李克军押金25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向晶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克军人民币2500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李克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朴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