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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10号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谐阳光小区75号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法定代表人:翟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B幢1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50160H。法定代表人:姜植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姜植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分公司签订了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