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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张德亮、梁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张德亮,梁金芳,张目廷,邹春霞,张目超,李淑亭,张目振,翟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483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王汝亮,行长。被告:张德亮,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梁金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张目廷,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邹春霞,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张目超,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李淑亭,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张目振,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被告:翟胜男,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定水镇张八堤口村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诉被告张德亮、梁金芳、张目廷、邹春霞、张目超、李淑亭、张目振、翟胜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德亮、梁金芳、张目廷、邹春霞、张目超、李淑亭、张目振、翟胜男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德亮、梁金芳、张目廷、邹春霞、张目超、李淑亭、张目振、翟胜男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布乃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