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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100谢翠英与房香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翠英,房香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香平上诉人谢翠英因与被上诉人房香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翠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翠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谢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