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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与刘诚信、高翠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刘诚信,高翠香,郭陆军,郭婷,高晔,鄂尔多斯市浩源庭商贸有限公司,高翠仙,张成,张晓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31号。负责人:张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诚信,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翠香,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陆军,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公务员,现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婷,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鄂尔多斯市浩源庭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晔,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浩源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苑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高翠仙,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张成,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审被告:张晓剑,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与被上诉人刘诚信、高翠香、郭陆军、郭婷、高晔,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浩源庭商贸有限公司、高翠仙、张成、张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负责人张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宇、被上诉人刘诚信、高翠香,原审被告高翠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陆军、郭婷、高晔及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浩源庭商贸有限公司、张成、张晓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854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审 判 长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  顾艳妮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格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