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7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秦开远与李贵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开远,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秦开远,男,193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贵,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04)富裕民初字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木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