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肖建州与陈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州,陈美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474号原告:肖建州,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陈美源,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州与被告陈美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美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建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