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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肖建州与陈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州,陈美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474号原告:肖建州,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陈美源,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州与被告陈美源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美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建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