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世堂与马永刚、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堂,马永刚,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天水天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818号原告:马世堂,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红霞,甘肃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刚,男,汉族,农民。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二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天水天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秦州区暖和湾村1组,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世堂与被告马永刚、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天水天临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马世堂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世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世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世堂负担。审 判 员  张立强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