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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于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316号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政府院内318号)。法定代表人王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明,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刘兴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丹,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北���市东城区。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北京市延庆区××镇××小区从事房屋的开发与销售。2015年6月,一女客户要在原告处以其侄女于丹的名义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延庆区××镇××小区×区××号楼×至×层的楼房,并于2015年6月21日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F557032。网签后,该女客户始终没有交款,后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未果。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得知于丹没有委托该女客户买房,原告与于丹之间的网签属恶意网签。原告要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该网签合同,以便原告销售该楼房,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答复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撤销网签合同。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网签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原、被告之间网签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被告于丹辩称,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就被羁押了,现仍在监狱服刑,不可能在2015年同原告签订网签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延庆区××镇清××小区×区×号楼×至×层的楼房。我也没有授权或委托他人签订过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仅凭他人的臆造起诉我没有事实根据,我要求法院依法处理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经审查,被告于丹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被羁押,现仍在监狱服刑,被告于丹没有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延庆区××镇××小区×区×号楼×至×层的楼房。被告于丹也没有授权或委托他人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主张的编号为XF557032的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双方并未实际签订。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系相关政府部门为管理房屋交易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本案原告要求判令无效或撤销的编号为XF557032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本院审查,该网签合同仅存在网上签约信息,原、被告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原告可依法予以销售。在不存在真实的网签合同的前提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撤销网签信息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海人民陪审员  杨立冬人民陪审员  耿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