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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与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58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5841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负责人:钟永强,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斌,系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系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法定代表人:曾炽宏,经理。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古林先,经理。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展奇,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仪,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华沙社区华侨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邓毅君代理审判员  王 梦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杨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