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6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华英与于太国、唐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英,于太国,唐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6857—1号原告:李华英。委托代理人:王成忠,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太国。被告:唐世杰。原告李华英与被告于太国、唐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李华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华英负担。审判长 张殿臣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