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孙卫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孙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3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执行人孙卫涛。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0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罚款人民币33570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石 琳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贵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