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佶嘉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佶嘉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60号原告: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24号楼1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艳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胜,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佶嘉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亲柔饰品有限公司)自编2厂房。法定代表人:龙友萍。本院在审理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佶嘉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