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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德军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刑初54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军,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刚、董云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德军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号楼门口与赵某因欠债等琐事发生争执,徐德军用铁锹将赵某驾驶的×××号本田牌奥德赛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倒车镜等物品砸坏。2016年8月22日,经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920元。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德军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德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德军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号楼门口与赵某因欠债等琐事发生争执,徐德军用铁锹将赵某驾驶的×××号本田牌奥德赛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倒车镜等物品砸坏。2016年8月22日,经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920元。2016年10月2日,徐德军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赵某对徐德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12日16时38分,赵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警称,其驾驶的×××号本田牌奥德赛轿车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号楼门口被徐德军用铁锹砸坏,请求处理。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民警接电话举报称网上逃犯徐德军藏匿于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家属楼1号楼1单元6楼东户其家中。办案民警接警后到孔德军家中将孔德军抓获归案。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徐德军以前跟他干活,他欠徐德军几千元工资。2016年8月12日16时许,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号楼门口的彩票站门前与徐德军因欠债等琐事发生争执,徐德军从彩票站拿起一把铁锹,将他驾驶的本田牌奥德赛轿车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倒车镜等物品砸坏,又用铁锹砸驾驶室车门时,铁锹把断裂,铁锹头掉在车里,把他的车钥匙也砸坏了。徐德军被人拉开后,他下车报警,徐德军又捡起一把拖布追他,没有追上他,把拖布扔掉,被人拉回家了。事后他将车开到喀喇沁旗锦山镇英达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维修。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徐德军的妹妹。2016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她回家时看见赵某开着一辆轿车,坐在车里和徐德军在吵吵,徐德军着急了,从彩票站拿出一把铁锹,赵某将车窗玻璃摇上来,徐德军用铁锹砸向轿车的左侧车门,车门玻璃被砸碎,铁锹把被砸断了。她将徐德军拉开,赵某下车继续刺激徐德军,徐德军在旁边的一个商店拿起一把拖布追着赵某要打赵某,没有追上,把拖布扔掉,她将徐德军拉回家了。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家属楼门口开办果蔬门市。2016年8月12日16时许,她听见外面有响声,出来看见徐德军正在拿着一把铁锹砸赵某的轿车的驾驶室车门,车门玻璃被砸碎了。赵某下车后,徐德军在旁边的一个商店拿起一把拖布追着要打赵某,没有追上,被人拉开了。6、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家属楼门口开办彩票站。2016年8月12日16时许,她听见外面有响声,出来看见赵某开着一辆轿车,坐在车里和徐德军吵吵,徐德军着急了,拿起她家彩票站的一把铁锹砸向赵某的轿车的左侧车门,车门玻璃被砸碎,铁锹把被砸断了。徐德军被其妹妹拉开后,她赶紧将铁锹捡回彩票站。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锦山镇英达修理厂的老板。2016年8月15日,赵某开着一辆牌号为×××号本田牌奥德赛轿车来修理厂检修。损坏的零件有左倒车镜、遥控器钥匙、导航DVD、左侧门内衬板、左前门玻璃、左前门玻璃贴膜等,他们出具了一张维修清单,维修价格在维修清单上进行了注明。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徐德军在一组8把不同的铁锹中辨认出4号就是其用来砸赵某的轿车的铁锹。9、现场照片(11张)证实,赵某被砸坏的汽车的情况。10、喀喇沁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1、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喀价认字[2016]67号关于广汽本田奥德赛车被砸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920元。12、英达汽车修理厂维修清单证实,对赵某的广汽本田奥德赛车进行维修的价格情况13、收到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10月2日,徐德军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赵某对徐德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徐德军以前有违法犯罪记录。15、视频资料(光盘3张)证实,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及喀喇沁旗公安局办案民警讯问被告人徐德军的情况。16、被告人徐德军的供述证实,他以前跟赵某干活,赵某拖欠他几千工资没有给他。2016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三号楼门口的彩票站门前与赵某因欠债等琐事发生争执,他从彩票站拿一把铁锹将赵某驾驶的本田牌奥德赛轿车驾驶室一侧的车门玻璃、倒车镜等物品砸坏了。他继续砸驾驶室车门时,铁锹把断裂,铁锹头掉在车里了。他被现场的人拉开后,赵某下车骂他,他从旁边的商店拿起一把拖布追着要打赵某,没有追上,他把拖布扔掉,被他妹妹拉回家了。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德军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德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军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德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景玲代理审判员  于文佳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