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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健、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健,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16号申请人:陈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兴,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银大厦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9360U。法定代表人:康志强。担保人:曾光佃,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健与被申请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健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曾光佃名下坐落于永安市五四路店面(永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曾光佃名下坐落于永安市五四路店面(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帝装饰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