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蕾与高秀云、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蕾,高秀云,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蕾,女。被执行人:高秀云,女。被执行人:何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蕾与被执行人高秀云、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30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4月28日本院以(2017)鲁0691执6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秀云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房地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上述房地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债务,上述房地产的银行抵押贷款由申请执行人代为清偿,在房地产具备过户条件时,双方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