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省帅彭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省帅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更2号罪犯省帅彭,男,生于1998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3日被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商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省帅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商水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省帅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水县司法局书面建议称,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商水县司法局于2015年4月1日收到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送来的省帅彭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联系省帅彭,省帅彭于2015年4月3日到商水县司法局报到,于2015年4月3日当天到商水县司法局胡吉司法所报到。之后表现一般,每月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直到2016年11月29日省帅彭向胡吉司法所递交最后一份思想汇报后,从此失去联系。罪犯省帅彭于2016年11月29日到司法所报到以后,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再无音信。经胡吉司法所多方查找,均查找不到省帅彭。现省帅彭处于脱管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省帅彭的缓刑判决。经审理查明,省帅彭于2015年4月3日到商水县司法局及商水县司法局胡吉司法所报到。之后表现一般,每月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直到2016年11月29日省帅彭向胡吉司法所递交最后一份思想汇报后,从此失去联系。罪犯省帅彭于2016年11月29日到司法所报到以后,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再无音信。经胡吉司法所多方查找,均查找不到省帅彭。现省帅彭处于脱管状态。上列事实,由商水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商水县司法局胡吉司法��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省帅彭脱管及查找情况说明、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河南省商水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商水县司法局对尹平、党两、省广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均系社区矫正机关依法作出或依法定程序收集,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属依法可以撤销缓刑的条件之一。本案社区矫正人员省帅彭于2016年11月29日到司法所报到后再无音信。后经商水县司法局胡吉司法所多方查找,均查找不到。现脱管时间已达一个月以上,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省帅彭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商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省帅彭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省帅彭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算,因本案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建宏审判员 李玉花审判员 靳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