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英才与被告河津市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志强、闫立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英才,河津市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志强,闫立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538号原告:牛英才,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被告:河津市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胡晶辉,经理。被告:牛志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告:闫立朝,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英才与被告河津市宏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志强、闫立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英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立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英才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英才撤回对被告闫立朝的起诉。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