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光红与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红,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胡光红,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202422XY。法定代表人李德祥,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胡光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8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光红劳动报酬3673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通木材加工厂已于2016年5月停产至今,且机器设备已被执行,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之外并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32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