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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483周敏与徐伟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徐伟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483号原告:周敏,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徐伟雯,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睢宁县。原告周敏与被告徐伟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敏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敏负担。审判员  张志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