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2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李宗六,黄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车辽小区四幢40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宗六。被执行人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谭信初。被执行人李宗六,男,19xx年xx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黄鸣,男,19xx年xxx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上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李宗六、黄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李宗六、黄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杰胜农业有限公司、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李宗六、黄鸣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以(2016)桂0621执字224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名下的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6号都市名城3-1号楼(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号)与其分摊房地产(原土地证为:龙国用[xx]第xx号,现变更土地证为:龙国用[xx]第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信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名下的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6号都市名城3-1号楼(房屋所有证号:龙房权证龙州镇字第××号)与其分摊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龙国用[xx]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深琛审 判 员 林加殷代理审判员 韦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