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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肖斗春、罗金恒、许小兵诉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海、廖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斗春,罗金恒,何跃政,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海,廖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951号原告:肖斗春,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罗金恒,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何跃政,别名许小兵,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7层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荣海,男,35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廖猛,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肖斗春、罗金恒、何跃政诉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荣海,廖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肖斗春、罗金恒、何跃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永恒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