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董仁平,山东省东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王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仁平。被执行人:董仁平,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山东省东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池洪。被执行人:王丽波,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