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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锁芝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锁芝会,李军,成都一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号附5号启明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69091027-0。负责人:孙睿,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远,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刚,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锁芝会,女,生于1954年2月18日,回族,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一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7599744J。法定代表人:沈鑫,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公司员工。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锦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锁芝会、李军、成都一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诚保险锦江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李军的行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险合同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故一审未认定上述事实,导致上诉人无故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现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锁芝会自愿放弃其在一审判决中要求永诚保险锦江支公司承担商业险赔付部分的请求,故上诉人永诚保险锦江支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诚保险锦江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格林审 判 员  孔祥明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惋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