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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夏明国与黄泽玲、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国,黄泽玲,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399号原告:夏明国,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泽玲,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李磊(系黄泽玲之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明国与被告黄泽玲、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夏明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国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明国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