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春春与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春,彭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947号原告:王春春,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彭玲玲,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王春春与被告彭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彭玲玲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