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占琴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琴,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琴。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王占琴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