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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占琴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琴,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琴。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王占琴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