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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与梁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良,梁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良,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梁拥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建良与被执行人梁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建良与被执行人梁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梁拥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拥军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建良与被执行人梁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拥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良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