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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桂建中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建中,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994号原告:桂建中,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2134916R。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4197515。法定代表人:ENDARYAN,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建中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桂建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桂建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建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桂建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