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罪犯马玉林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269号罪犯马玉林,男,东乡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一、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玉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源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