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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99号美吉特科技五金城1号楼1305室。法定代表人:宗兴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朔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上诉人常州市超牛涂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玉星审 判 员  张 梅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微信公众号“”